2022年度浙江湖州市场USDT数字钱包监管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4-04-19 19:52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湖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023年4月20日消息,2022年,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系统累计查处知识产权类案件186件,罚没款292.23万元,移送公安部门36件。现将2022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2022年4月8日,根据举报线索,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调查,自2021年3月以来,当事人在湖州市吴兴区和南浔区部分餐饮店和副食店推销假冒牛栏山白酒,以70元/箱(12瓶)价格购进,对外以120元/箱价格售出,累计购进货值9万元,在湖州地区销售金额10万元。经商标权利人辨认,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为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商品。

  2022年4月,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的相关规定USDT数字钱包,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在五万元以上,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吴兴某珠宝店销售侵犯“Cartier”“CHANEL”“HERME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首饰案

  2022年12月初,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反映吴兴某珠宝店销售假冒珠宝首饰的投诉后,第一时间与相关品牌方取得联系,并于2022年12月8日对该珠宝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Cartier”“CHANEL”“HERMES”“VCA”“BVLGARI”“CHOPARD”等知名品牌首饰产品50余件,货值超50万元,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以高价向消费者销售上述侵权首饰,既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合法的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也扰乱了珠宝、婚庆等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涉案货值超50万元,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遂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开展跨省打击制假源头,抓获犯罪人员数名。

  2021年11月,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线索:湖州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5件含镇级行政区划名称商标的行为涉嫌恶意抢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宣告上述205件注册商标无效。

  经调查,当事人自2017年8月至2020年7月先后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205件含镇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商标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注册205件含镇级行政区划名称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抢注、不正当囤积公共资源的意图,严重破坏商标注册秩序,属于《商标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中,2019年11月后提交的70件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2021年12月,根据举报线索,湖州市市场监管局南太湖新区分局对湖州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涉嫌侵犯正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的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了让自己销售的商品有价格竞争力,在2018年成为民兴花园小区和康山家园小区两个项目工程的配电箱、风机控制箱等电气设备的供货商后USDT数字钱包,从乐清某电气有限公司采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后销售至上述两个小区的施工单位。经核实,该批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数量为154个,售价为305.1元/个,违法经营额为4698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154个;2.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2022年6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成品仓库中发现名为“练市老酒”的瓶装黄酒50箱(12 瓶/箱),包装上标注“外观设计专利号:ZL3.4 产地 浙江省湖州市 浙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经查,该外观专利已于2009年12月16日失效,但当事人2016年仍在印刷瓶贴,用于其生产的“练市老酒”瓶身,直至被查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属于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

  杭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属四家药店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系列案

  2022年2月15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摸排线索,依法对杭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德清区域的四家连锁药店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印有“一起向未来 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字样的冬奥款口罩638个。经查,2022年1月4日,杭州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分别给当事人配送上述口罩共计105袋,并统一以13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四家连锁店共销售41.2袋。

  另查明,“一起向未来”和“Together for a Shared Future”系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主题口号,该口号在2021年10月26日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保护,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对其享有专有权,有效期10年。

  当事人未能提供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的官方授权文件,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2022年4月USDT数字钱包,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口罩共638个、罚款共计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28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州市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称当事人涉嫌恶意抢注商标,要求依法处理。经查,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2022年3月,当事人为了赶上冬奥会和奥运冠军谷爱凌的热度,委托杭州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GU AI LING”商标。202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的规定,以“该标志与我国奥运冠军谷爱凌的姓名读音相同,用作商标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当事人对此表示认可,且在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2022年4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安吉某家具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交易订单、报关报税材料、涉及商业秘密电子数据等多组侵权核心证据。经查明,长兴某电竞产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员工汪某某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要求,利用掌握前公司保密客户信息的优势,通过新成立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与前公司的外贸客户促成并发生交易,销售额达920余万元,盈利24余万元。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汪某某的行为均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2022年10月,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作出罚没50余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汪某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12日,当事人浙江某电源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经理乔某,在明知胡某、吕某未取得商标注册人许可,系通过广告公司制作取得带有“诺力”注册商标丝网版的情况下,仍使用胡某、吕某提供的印有“诺力”注册商标标识的丝网板等制假工具,多次安排车间工人生产假冒侵权“诺力”牌铅酸蓄电池3559只,涉案金额18.6万余元。因涉嫌犯罪,2021年7月13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县公安局处理。2021年9月15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县检察院起诉。2022年5月20日,长兴县检察院根据《全面推进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法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浙江中山电源有限公司、胡某、吕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于5月23日将本案移送长兴县市场监管局作行政处理。9月26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考虑合规整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浙江中山电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2022年3月,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安吉某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时发现:2021年11月,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因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已移交给公安机关)委托安吉某家具零配件厂进行加工刺绣带有“ZERO”标志产品,当事人清楚“ZERO”是一个商标,却未向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核查《商标注册证》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或者授权书等商标相关证明、未索要相应复印件,承接该业务并将“ZERO”商标标志印制于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指定的电竞椅上。经查明,当事人印制“ZERO”标志产品的型号名称及数量分别为“1031”100套、“1032”180套、“1033”110套,共计390套,违法经营额共计2007元,相关侵权产品在案发前已交付安吉某家具有限公司。

  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安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7元;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